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记载,西汉景帝为应对七国之乱,从无盐氏借钱,利率为10倍。“吴楚七国兵起时,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,赍贷子钱,子钱家以为侯邑国在关东,关东成败未决,莫肯与。唯无盐氏出捐千金贷,其息什之。三月,吴楚平,一岁之中,则无盐氏之息什倍,用此富埒关中。”
《红楼梦》中,凤姐将本应发放给丫鬟等人的月例银子放“印子钱”:
平儿悄悄告诉她道:“这个月的月钱,我们奶奶早已支了,放给人使呢。等别处的利钱收了来,凑齐了才放呢。因为是你,我才告诉你,可不许告诉一个人去。”
袭人笑道:“她难道还短钱使,还没个足厌?何苦还操这心!”
平儿笑道:“何曾不是呢。这几年拿着这一项银子,翻出有几百来了。她的公费月例又使不着,十两八两零碎攒了放出去,只她这梯己利钱,一年不到,上千的银子呢!”
南北朝,随着寺庙的兴盛,大量的经济向佛教寺院转移。僧人们开设“质库”,将放贷的本钱称之为“长生钱”,意为不会消失,却能以钱生钱的钱财。无抵押民间贷款利息为三四分(年化利率36-48%),有抵押的民间贷款,根据南宋报国寺碑刻记载,寺院所需要的收取的年利息近30%,远远高于当时民间借贷的20%。[1]
《汉书-王子侯表》记载汉代王子侯爵封授、继承及废黜情况,西汉武帝元鼎元年(公元前116年)旁光侯刘殷因放贷取利未曾申报纳税,收取的利息又超过了法律的规定,有罪当判处刑罚。因为遇到大赦获免,仅被取消了爵邑。这说明当时已经制定了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,并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。
《唐六典》“比部郎中员外郎”条注:“凡质举之利,收子不得逾五分”,即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,如“凡质举之利,收子不得逾五分”,即月利率不得超过5%。电影《长安的荔枝》中,李善德为买房借钱,放贷的就是寺院,“月生福报4分”,即月息4%,借本金200贯,2年本息按复利共计438贯,电影中李善德说唐律规定“不得返利为本”,只能按单利算,因此计392贯。
宋太祖建隆四年(公元963年)制定完成了《宋建隆重详定刑统》,简称《宋刑统》,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。《宋刑统》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,如“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”,“积日虽多,不得过一倍”等,以限制高利贷的剥削程度。
《元史》记载了元代的一种高利贷形式“羊羔利”,因其年利率高达100%且次年转息为本而得名。这种高利贷形式直接导致了农民的破产和社会矛盾的激化。
《大明律》正式颁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(1397),《大清律》草创于顺治三年(1646年)五月,以《大明律》为基础。明清两代律典均对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的利率进行了明确规定,如“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”,“年月虽多,不过一本一利”等,并设有罚则以惩治高利放贷行为。明代佛教寺院的长生钱利息通常为二分,《报国寺碑阴》有《檀越施田地名衔》(理宗嘉熙元年七月,1237)记载,“吴江县沉琇生前舍官会五百贯文,入长生库营运,证例二分收息”“船居徐三九、太君张六娘舍钱一百四十贯文官会入库,也是二分利息,每年息钱三十三贯六百文官会”“张显祖舍钱一百贯文官会入长生库生息,二分利息,每年息钱三十六贯文官会”[2]。
虽然唐代以来官方对民间借贷利率有规定,但实际借贷利率往往更高。唐代为例,从出土的敦煌文书来看,绝大多数货币借贷文书中都有类似“举取银钱拾文,月别生利钱壹文”的表述,说明唐代敦煌地区借款月利率普遍在10%的水平[3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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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] 黄敏枝. 宋代家庭对于佛教寺院的供养——以石刻文字为主[J].中国社会历史评论,2004年第2期。
[3] 邱唐,中国古代的高利放贷及其法律规制,2022-12-28,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llyj/202212/t20221228_597064.shtml